释义 |
在恋爱期间向女友转账的钱,如果是表达爱意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在分手时不能要回。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具有彩礼性质的转账,则分手后可以要回。转账给女友的钱,如果是在恋爱期间向对方表达爱意,特别是在特殊节日或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则会被认定为对对方的赠与。因此,分手后不能要回。但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具有彩礼性质的转账,则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分手了的是可以要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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