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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哪一年颁布
释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颁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的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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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