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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释义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如下: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7、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8、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臭、无味,无肉眼可见物;
    9、流行病学上安全:无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无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可能;
    10、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化学物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不影响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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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6: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