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房屋质量投诉 找房屋质量行政主管住建局。 2、住建局下属有个监站,主要负责对房屋质量的检验。可以向其投诉,在接到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调查,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购房者损失外,还要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