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重对无罪证据的收集 |
释义 |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有的侦查人员只注意收集有罪证据而不注意收集无罪证据,这种按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进行的证据收集,往往不能对全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把握,极容易造成因不能对证据全面把握导致诉讼困难的被动局面。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侦查初期所收集到的一些无罪证据常常是犯罪嫌疑人所订立的攻守同盟的一部分,对这类证据主动收集、认真分析、为我所用往往会成为攻克攻守同盟的有力武器,而且在攻克攻守同盟之后这些“无罪证据”就会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间接证据。而如果对这类证据不去收集,听任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审判阶段用来证明其无罪,就会正中其下怀,达成其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同时只有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同收集,再经过对证据的不断审查核实去伪存真,才能揭开犯罪嫌疑人精心编织的伪装,并且在找出真正的犯罪人的同时不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相关法律知识: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