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土地吗 |
释义 | 村集体一般无权收回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规定了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并且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非法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解除承包合同。也就是说,在土地的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 如果承包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是村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发包方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 一、承包土地被村委会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1、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只要农户内家庭成员还在,承包地就不会被收回;如果这个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了,承包土地就会被村委会收回。 2、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如果户口迁出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我国明文规定禁止个人或是单位闲置、荒芜耕地,如果村民承包的土地连续2年出现抛荒弃耕现象的,村委会可以立即收回土地。 4、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旧居地的承包地。 5、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可以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除非法定原因,承包期内村集体禁止随意收回土地。该条同时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不得强制收回进城村民的承包地,但村民可以自愿交回土地,在自愿交回或收回承包地时,村民可以主张补偿。但要注意,《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当出现弃耕抛荒或由于公益事业时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而且不支持弃耕抛荒的村民主张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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