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茌平区文化南路西延工程; 2. 茌平区枣乡街(南环至信发路)、文化路、隅东隅西路、顺河街路段路面维修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 3. 茌平区枣乡街过街天桥(振兴路中学、实验小学(南校区))新建工程; 4. 茌平区茌中河及城关分干渠河道清淤与污泥处理处置项目; 5. 茌平区农网建设工程; 6. 茌平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7. 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 8. 茌平区信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聊城市皮肤病防治院综合楼项目; 9.茌平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项目; 10.茌平区教育和体育局朝阳幼儿园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