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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如何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应当受到该约定的顺序的约束。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
    1、保证合同中人保和物保的处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人保和物保的竞合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
    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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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