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国家二级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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