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学生带录音笔不属于违法行为。若是录音过程中违背别人的意愿,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或者录音目的违法的,录音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