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建部门是干什么的 |
释义 | 住建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拟定全县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类规划的实施。 (3)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调研、方案制定,指导监督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4)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县住宅与房地产业、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定;负责和指导全县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5)承担指导城市建设的责任。负责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以及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区排水方案的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负责城区道路实施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6)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7)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发展,监督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8)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9)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建设工程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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