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的行为。但是表见代理存在表见事由,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 一、无权代理的合同可否追认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不同点是: 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2、狭义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有哪些特点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特点有:1、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时没有获得有效的授权,导致此情形多种,如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或者越权等;2、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3、被代理人有权追认,经过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将会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4、善意的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追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