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郑州市中心城区租赁住房满一年的外市人员,可到中心城区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服务站)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在县(市)、上街区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租赁住房入户的,不要求租赁时限。符合此项条件的人员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人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显示关系的可不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经户籍民警在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中核实信息有效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租赁住房时间,以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中承租人信息录入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