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理财机构在推销投资品种时,需要向客户充分、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投资品种的信息,特别是需要向客户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否则,如果客户因为未被告知风险而遭受了损失,投资机构可能会面临赔偿的责任。因此,投资理财机构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知识水平,向客户提供特定的、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开展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提供实事求是的投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不得欺诈对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可以履行与约定内容相适应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合同自愿原则。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自行确定合同内容和约定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对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生产日期等特定问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