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侵权保护决策 |
释义 | 一、企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个人的经济行为总是要权衡其成本和收益的。从本质上说,商标法规本身并未提供不可逾越的行为准则,它只是以处罚规则来对人们行为进行引导。而法律规则的存在,事实上为个人的不同行为种类界定了不同的隐含“成本”,如违法的处罚是违法的“成本”,而守法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则是守法的“成本”。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不同的个人会根据守法或违法的相对成本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 有人会提出,既然个人是否遵守商标法是根据成本与收益原则作出的选择,那么如果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处罚所形成的违法成本都高于个人的守法成本,个人就应该守法了。这实际上默认了一个前提,即信息是对称的,博弈双方都能快捷、无成本地获取所需信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即博弈双方不可能快捷、无成本地获取信息。特别是信息的发布方总会有意无意地隐瞒或省略一些对自己不利或对自己竞争有利的信息,信息的需求方在获取和证实这些信息时是要花费成本的,对于一个理性的信息需求者来说,当获取和证实这些信息的成本大于其带来的收益时,他就会选择放弃获取和求证信息的行为。 在商标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之间也存在着这种信息不对称因素,即被侵权方无法确知所有侵权方的真实情况,而侵权方有违法行为时总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违法信息,被侵权方在获得所有侵权方侵权的真实情况时,是要付出巨大的获取和求证信息的成本。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与信息的收集与证实成本的存在,使得侵权人有了违反商标法的行为空间,产生了违反商标法的动机和行为。 从理论上来说,违反商标法规行为空间的大小是侵权与被侵权双方博弈的结果。对于侵权人来说,其目标是如何使自己在最小被查获情况下(成本最小)获取最多的违法收益。我们假设,违反商标法的处罚成本为C1,但这种处罚成本并不是现实的成本,而是一种可能的成本。这种成本随着被侵权人保护力度加大,保护成本的上升,其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 对于被侵权方来说是要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尽可能小的侵害,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被侵权方的最终目的是要使扣除获取或求证侵权信息的成本后收益最大。从目前来看,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即被侵权方一旦发现自己被侵权,其损失已经造成,且数额往往巨大,而我国工商部门及法院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是由被侵权方搜集、调查、求证侵权信息,由于其所处信息的不利地位,导致其获得的赔偿难以弥补其花费的信息成本支出,从而使侵权方所获得的侵权收益往往大于其赔偿支出,使得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完全杜绝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是不太可能的,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要减少违反商标法的犯罪现象,就应在MЛ2=0的条件下,从压缩侵权人的最佳违反商标行为空间来入手。 二、商标侵权时,被侵权方维权成本及收益测算 (一)商标侵权时,被侵权方维权成本测算 被侵权方维权成本主要包括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付出的调查、取证、协商、调解、诉讼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诉讼而支付的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二)商标侵权时,被侵权方维权收益测算 被侵权方维权收益,为被侵权方维权所获得的侵权方赔偿。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全面赔偿原则情况下侵权方赔偿测算。全面赔偿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 2.法定赔偿原则情况下侵权方赔偿测算。法定赔偿制度:即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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