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声称投保者已患有“继往病史”,这是一种常见的理赔拒绝方式。然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如果投保者没有在购买保险时隐瞒病史或者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该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是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未事先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要求告知其有关保险事项。” 3.《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保险事项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5.《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声明或者如实告知其已患有疾病等情况,保险人未作明确排除,被保险人因该疾病等情况导致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明并要求重新审查。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拒绝理赔,投保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