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防法规有以下特有属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