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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上借条出借方有风险吗
释义
    在网上借网贷的风险:触及到个人信息、资质、管理、资金与技术风险。由于网贷平台实质上只是中介机构,进入门槛低,审批手续比较简单,几万元就能注册。因此,网贷平台正处于鱼龙混杂的格局。新平台不断涌现,伴随着业内出现不少问题。
    一、网贷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机构与专业放贷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而且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
    P2B平台的特点是个人对机构,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控。平台把第三方机构做好风控的项目或标的在平台上和投资者对接,这样就聪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风控不专业,风控水平较差的难题。
    二、私募基金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1、信息不透明
    信息不透明在私募基金领域更为明显,在投资方案、资金转移、项目跟踪管理等涉及投资运作和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2、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私募基金的收益率高,因此吸引了很多投资者参与,虽说也设定了高达百万元的准入门槛,但是投资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抗风险能力。
    3、基金管理人资质参差不齐
    私募基金和基金经理都没有任何行业准入资格的要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市场认同度都存在较大差异。
    4、道德风险较高
    基金项目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者由于受到专业、地理、时间等的限制,很难对项目做出监督和管理。所以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较高。
    5、项目融资专业度不够
    项目融资对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很高,往往超过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的能力范围。
    三、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定?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网络借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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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