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是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的,也就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够领取,如果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失业金,单位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社保机构处罚等的一系列风险,所以单位一般是不愿意为劳动者办理失业金的。 失业保险的领取期限计算如下: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小于2年大于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小于3年大于2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小于4年大于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小于5年大于4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