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
释义 | (一)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须备齐下列资料: 1、登记(询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宗地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审批文件、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详规图)或者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房屋竣工质量合格的证明; 7、房产测绘报告书和计费表; 8、白蚁防治证; 9、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1、物管用房确认文件; 12、其他必要材料。此外须注意,土地上原有房屋拆迁(除)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拆迁(除)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须提交查档证明和具结书。联合建房的,须提交产权分割协议。 (二)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审核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申请人应与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表记载的建设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上的名称一致;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用途不能与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用途相冲突,房屋占地部分面积不能超出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 4、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幢数、用途、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5、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与房产测绘报告书的记载相符; 6、申请初始登记房屋的坐落、面积与竣工备案表的记载相符; 7、应实地查看,核实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8、审核人员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受理人员选用的登记类型适当;录入的登记簿相关要素(内容)齐全、正确;应作注记的事项已作注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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