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司法执法的区别 |
释义 | 一、司法执法的区别是什么 1、司法执法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而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 (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司法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司法的特征是什么 司法的特征如下: 1、被动性,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 3、形式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专属性,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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