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招标采购方式,其本身的存在是没什么问题的,而且在必要的项目采购中,是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这种方式的。至于所谓的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它的形成条件是部分投标人主观上联合进行串通,发生投标行为。因此竞争性磋商和串通招投标没有必然的关联。但是在竞争性磋商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招投标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