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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所有权转移是在办理了过户登记的手续后才生效
释义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可以看出,机动车并非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并非“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有哪些?
    一般包括机动车的车牌号码、车架子号,原车所有人,身份证等,转移之后的所有人,身份证号码等。
    申请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机动车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应当前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持下列资料,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车辆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编号的,还应当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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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