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体检时发现疑似职业病,要求员工去复查,员工不愿意去公司该如何处置? |
释义 |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检查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诊断或观察。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项目和周期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确定,需复查时可增加项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拓展延伸 员工拒绝公司要求的职业病复查,如何妥善处理? 当员工拒绝公司要求的职业病复查时,需要采取一系列妥善的处理措施。首先,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其拒绝的原因。可能是担心隐私泄露或对复查结果感到焦虑。其次,解释复查的重要性,明确强调公司对员工健康的关心和法律责任。如果员工仍然坚持拒绝,可以考虑提供更加私密和可信赖的医疗机构作为复查选择,以减轻其顾虑。同时,建议与公司法务部门协商,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保护员工的权益。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如与员工签订协议或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诊断或观察。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类别确定。当员工拒绝复查时,应与其沟通并解释复查重要性,提供私密可信赖的医疗机构以减轻顾虑。同时,与法务部门协商确保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员工权益。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保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