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包括: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 4、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6、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