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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末位淘汰是合法的吗
释义
    末位淘汰不等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什么是末位淘汰
    据了解,末位淘汰制这种绩效考核管理方式,最早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前ceo杰克·韦尔奇提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目前深受国内一些企业追捧。这种管理模式在促使员工增强危机意识、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
    末位淘汰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而是一种从国外引入的企业管理方式。通常所谓的末位淘汰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企业战略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职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实际上,末位淘汰就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将排名相对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劳动者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欺诈,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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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8: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