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与合同类型和内容有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类型和内容进行合理选择,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选择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民商事调解法》第九条: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约定通知方式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国家法律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遵循该规定。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意愿等,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选择通知方式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合理选择,并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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