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滞纳金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
释义 | 缴纳滞纳金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但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纳税人提出不应加征滞纳金的理由 1.没有履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原因,并不是纳税人具有过错,因此不应当加征滞纳金。当时,纳税人履行了向市政府和主管地税局申请缓缴土地增值税的程序,由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过错,导致作出的批准纳税人暂缓缴纳的决议违法,属于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少缴税款。 2.超过3年的追征期,因此纳税人不用补缴预征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 二、争议 1.是清算土地增值税税额为0,在清算之前纳税人没有履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义务是否可以加征滞纳金; 2.是本案是因为纳税人的过错,还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土地增值税。 3.是本案的追征期问题。 三、支持此观点 1.税款滞纳金的征收不超过税款本金的数额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新法优先旧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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