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法律依据:《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