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在每期增量指标竞价公告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以每期增量指标竞价公告为准)以竞买人名义,向资金结算监管账户一次性缴付竞价保证金并以达账为准。 法律依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三十五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