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上海,离婚房产分配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一,书面协议。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定有书面协议,事先约定房子归谁所有的,在离婚时,应该依照书面协议进行分配; 第二,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双方也没有就房子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参与分配; 第三,协商分配。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在离婚时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所以,我国法律支持双方自行处理财产归属问题,尊重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利; 第四,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分配房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