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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重用工企业有责任吗
释义
    1.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2.我国劳动法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聘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吗
    聘书不是劳动合同。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其只是一个要约,也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后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12年);
    3、工资计算基数: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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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