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能解除吗 |
释义 | 合同无效并不存在是否能够解除的问题。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是两个概念,区别具体如下:第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关系自始不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第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第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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