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安居房申请条件如下:1、购房申请人得具有本市户籍;结婚后,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2、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具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3、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与烈士的配偶。4、有本市特区常住户籍的单亲家庭的子女。5、其他由政府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6、具备以上其中的一项,在申请本市安居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必须在本市没有购买过任何住宅房屋,同时在本市也没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等等。7、如购房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本市特区应将符合本市当时所公开出售安居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