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有实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从工作机构的性质去把握。街道人大工委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工作服务,并不具有基层人大的“三权”,也不能去代行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如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等等。因此从大的原则上讲,街道人大工委只能从事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性质相当的工作,不能逾越这一性质的底线。 二是从与其他工委的区别去把握。街道人大工委与常委会其他工委在机构设置、工作方式和职责任务上有很大的不同,其他工委属于常委会机关的机构,是为常委会某一个方面的职能提供工作服务的,是在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安排下开展工作的。而街道人大工委则不同,它是常委会派出到街道的工作机关,属于上级派驻街道政权机关的组成部份,要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相对独立地开展服务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全面工作,而且在工作中既要服从和服务于人大常委会的总体工作,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中心工作。 三是从街道工作的实际去把握。当前,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口城市化加速推进,城市街道的功能在不断扩展和强化,不仅与农村乡镇属于同一个行政管理层级和具有同样的管理模式,而且因其社会结构、功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其在当地人口和经济社会构成中的重要地位,对当地的发展承载着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责任。因此,从城市街道的功能和地位出发,应当与乡镇一样,切实加强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工作不能缺位,街道工作不能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因此,作为人大常委会派出机关的街道人大工委,必然要承担起人大常委会职能延伸到街道的一些工作任务。 从上述性质和特点出发,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应注重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是要恰当开展监督工作。街道人大工委要承担人大常委会职能向街道延伸的一些工作,就必然不能排除监督方面的工作。虽然街道人大工委并无法定的监督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街道人大工委就没有监督工作可做。比如可以围绕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和审议决定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为人大常委会做一些形成监督议题和提高监督实效的基础性工作。对街道工作的监督,可以在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辖区的人大代表开展相应的检查和视察,以促进街道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在常委会的安排下,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派驻机构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开展重要工作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视察或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街道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可以提请常委会同意,安排街道人大代表小组听取办事处的专题报告,并予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需要由政府工作层面解决的问题和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可提请常委会纳入对政府监督的议题,通过督促政府加强管理和解决问题来推动和促进街道的相关工作;对办事处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不适当的决定,可提请常委会以法定方式要求政府责令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这些工作,结合了街道工作的实际和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既可以达到一定的监督目的,又充分遵循了依法办事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积极作为,抓好落实。 二是要着重突出代表工作。在城区,人大代表相对集中,而且代表面广,个人素质也相对较高,发挥好这些代表的作用,对于推进当地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要加强与所有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他们开展好代表履职活动,仅靠人大常委会是远远不够的,而街道人大工委与在本街道的各级人大代表经常直接接触,能发挥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地承担起联系本街道人大代表的各项工作。因此,联系本辖区人大代表、组织开展好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职服好务,是街道人大工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方式上,最好以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通过代表小组联系和组织代表,以小组活动为平台发挥好代表的履职作用。街道人大工委在代表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在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保障他们行使好各项代表职权的同时,要发挥好他们对街道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推动作用。街道没有人大,没有本级的人大代表,所以要发挥好由街道选区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和在街道辖区的其他人大代表的作用,前面所述监督工作就着重发挥了街道辖区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组的作用。这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工作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一部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必然包括对街道工作的协助。其“协助”二字,应该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意思,有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意思,也应该有监督推动工作的意思。 三是要全力做好民生工作。我国正处于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的转型时期,如何在发展中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如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首先需要解决好各种涉及民生的矛盾和问题。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是我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重大任务。当前,城市相对农村而言,各种社会问题更为集中复杂,涉及改善民生的工作同样艰巨繁重。因此街道人大工委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和艰巨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广泛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安排涉及民生的议题提出工作建议,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深入了解各方面群众的生活工作状况,想法和利益诉求,通过行使代表职务使民意得到畅通的表达;要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实业界代表和官员代表的作用,积极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与常委会信访工作实行联动,受理来信来访,协助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做好有关联系协调、督促办理、宣传说服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本辖区民生问题的建议意见,协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督办,着重做好代表与办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要就街道的民生工作积极向党工委提出建议意见,并与党工委、办事处齐心协力抓好落实。(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