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解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期限届满 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2、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讳法织罪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假释的,以及假释收监的,自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终止社区矫正。 3、死亡 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对象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表扬: 1、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2、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 3、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劳动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