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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班期间有先兆流产属于工伤吗
释义
    工伤的种类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同时,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活动中的伤害以及军人复发伤残也被视同工伤。但犯罪、醉酒导致伤亡以及自残自杀不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可以对照工伤的种类看看。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四、患职业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结语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时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突发疾病死亡、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伤、军队退役伤残旧伤复发的职工也可视同工伤。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导致的伤亡、醉酒伤亡、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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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