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