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