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二手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买二手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 2、、约定定金不是房屋买卖的法定程序,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二手房子过户费谁出 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买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印花税,契税,产权转移登记费;卖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交易印花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税,交易服务费。 一、二手房买卖过户费由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过户费并不都是买方承担的,二手房过户费用是分成两部的,一部分是卖家出,另一部分是买家出。 卖方需要缴纳的二手房税费: 1、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1%或利润部分*20%;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总额的2%或利润部分*20%;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营业税及附加税: (1)普通住宅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 (2)5年或5年以上:免征 ; (3)非普通住宅5年内:房屋成交总额*5.55%; (4)5年或5年以上:差额 *5.55% ; 5、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买方需要缴纳的二手房税费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契税:成交价或指导价(高者)*1.5%; 4、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 二、二手房过户的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签完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后买卖双方都需要到税务机关去交税,这些费用该谁承担税务机关就会向谁收取,绝不可能全部让买方支付。另外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产证过户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二、买房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签订购房合同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买期房要约定交房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3.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4.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5.注意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消费者在约定时要注意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三、房屋赠与时家属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亲属间进行的房屋赠与应注意如下问题: 1、赠与房屋应当约定登记变更等事项,否则赠与合同无效; 2、赠与人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公证的除外; 3、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契税相关问题; 4、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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