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 债权人 同意, 债务人 可以将 合同债务 转让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从属于主 债务 的从债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对债权人 违约金 的支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的 赔偿金 的支付等,一并移转于债务受让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