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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院按规定救治也要担赔偿责任
释义
    【医疗事故】医院按规定救治也要担赔偿责任 直到现在,明光市潘村中心卫生院院长方建武仍然感觉很郁闷,因为法院判决他们向病人付某的亲属赔偿25万余元。 25万元对于这个乡镇卫生院来说可谓伤筋动骨,员工工资、办公费用、设备更新等经费已经让医院捉襟见肘,现在还要“平白无故”地要拿出这么多钱,这让方建武实在感到很心疼。而尤其让医院上上下下难以接受的是: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医院都没有一点责任,这让他们感到很无奈。 病人意外身亡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前。2007年8月15日凌晨,被病情折腾得萎靡不振的付某来到潘村中心卫生院求医。当班医生诊断后,确定他因为前一天喷洒农药造成有机磷农药中毒。医院将付某收院后实施了系列治疗,但付某病情越来越重,8月16日上午付某转入明光市中医院,但病情依然持续恶化。8月19日上午,在家属放弃治疗后的一个小时,付某不幸死亡。 付家人目瞪口呆,他们不相信前几天还生龙活虎的付某会在眨眼之间撒手而去。简单的农药中毒,两家医院的系列治疗,竟让付某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付家人认为,付某因有机磷农药中毒到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严重医疗过错,即不当医疗行为,医院应该为付某的死亡承担所有的责任。 家属要求赔偿 在安葬付某后,付家人找到了两家医院负责人,他们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医院难以理解:付某死亡并不代表医院就有责任,因为医生是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出现死亡只能叫意外,也就是民法通则上说的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通则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付某情况不对时,医生就采取了一系列正确的抢救措施,医院没什么过错。 付家人说:“其他的我不懂,人来的时候好好的,结果没有走出医院,你们不承担责任谁承担责任” 医院负责人听得不耐烦了:“这叫什么话,正常救治死亡的人叫我来负责任,这医院也没人敢开了。” 再三交涉无果后,付家人于将潘村中心卫生院和明光市中医院告上法院。 接到法院传票后,两家医院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付某死亡原因与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付某的死亡进行技术鉴定后再作定夺。 法院判决卫生院承担75%责任 2008年7月25日,技术鉴定报告出来了,对两家医院很不利:付某的死亡与潘村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院在对付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治疗及治疗不规范、不到位的错误。付某对其自身死亡无过错。 得到鉴定结果后,付家人的底气十足:鉴定报告都说医院有责任,赔偿是十拿九稳了。 对于鉴定结果,卫生院极力予以反驳,他们认为鉴定所说的情况不符合事实真相。事发当日,付某来到卫生院后,值班医生第一时间诊断其病情,并立即组织了有效的救治,但事出意外,谁也没有办法。医院治疗不规范、不到位和延误治疗纯粹是无稽之谈。 法庭根据鉴定结果认为,付某的死亡与潘村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潘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75%,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 判决结果下来后,潘村中心卫生院的情绪岂是意外所能形容,他们感到非常气愤:医院的做法既不违法,也不违规,却叫我们赔偿,这叫我们以后怎么救死扶伤 他们立即上诉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医院:质疑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法院外,潘村中心卫生院刘良院长手持付某当初住院的费用清单,对鉴定结果中的延误治疗、不规范和不到位的结论表示了强烈的质疑。在他的眼里,付某的死与卫生院并无关系。 刘良说,付某是在中毒后第二天才来到卫生院求医,是他自己的疏忽导致了错过最佳抢救时间,鉴定结果上的延误救治说法显然不成立,同时其本身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刘良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说,当时正处夏季,且付某已在当地诊所治疗,所以医生并没有对其进行皮肤清理,这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从费用清单上,医院对付某的阿托品用量已使其达到阿托品化,而鉴定机构却错误的认为医院用药不够量,这种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刘良说,司法鉴定书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这份司法鉴定书却让医院很“受伤”。对于鉴定结果,医院方面不能苟同,希望可以重新鉴定。 专家:鉴定结果有待商榷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上上下下卫生系统有所震动。一名医院负责人表示,若是这样搞下去,他们将来治任何病都不敢下手了,连看感冒之类的小毛病也得考虑了。要不然赔到最后,不要把医院都卖光也不够赔么 有关专家认为,病人是弱者群体,很多人连病历都看不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是本着公平原则。但在本案中,医院方对鉴定结果提出的异议确实有待商榷。院方提出的重新司法鉴定结果应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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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