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3)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