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铁外放声音 新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办法》规定的7类约束性行为中,最令人关心的有两项,一是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一是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众所周知,这两种行为是人们在乘坐公共交通时经常遇到的,一则攻击人的耳朵,使人不能安静处理事务,或者在劳顿的旅途中稍作休息,二则干扰人的嗅觉,让还没吃饭的乘客更加饥饿,让晕车的乘客浑身不适。 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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