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补贴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购房补贴需要: 1、具有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今年的标准为852元/月以下(含本数);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出售。 申请购房补贴: 1、取得保障房资格,提出补贴购房申请,经审批取得“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 2、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将“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交开发商填写相关内容并盖章; 3、将购房合同、“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交住房保障管理核心确认(签订公有住房退房协议);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季度,凭购房合同、资格证明、“领取政府补贴购房金额授权书”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核心结算补贴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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