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不承保责任,如果在重疾险中明确了肾病的保险责任,则包括肾功能异常;如果没有明确,则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不承保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规范》第五条:“标准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至少应当包括心脏病、肿瘤、脑血管病、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等16种疾病。”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险理赔指引中,对于肾脏疾病的定义为:“指以肾脏为中心的疾病和综合征,包括急性肾炎、慢性肾炎、肾盂肾炎、肾结石、肾脏肿瘤、尿路感染、肾功能损害等。” 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合同中明确了肾病的保险责任,则包括肾功能异常;否则,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