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一、一级地区:南京市、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苏州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台州市。 二、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淮安市(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江都区.汉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3、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遂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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