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3、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气供配电等相关设施。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资质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设备; 4、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 5、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6、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法律依据】: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1、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 2、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 3、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 4、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5、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