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的材料准备 |
释义 | 涉外婚姻登记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的通行证或身份证,以及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声明;出国人员需提供有效护照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和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所有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分析 本文介绍的涉外婚姻登记,包括了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因为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无国籍人、出国华侨没有内地相关身份证明证件,所以需要他们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五)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l、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国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结语 涉外婚姻登记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包括港澳台居民的相关证件、签字声明,以及出国人员、华侨和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对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证明,需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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