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额检察官制的实行,能够让优秀检察官在检察单独职务序列下,专注于办案,通过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实现检察职业目标的提升。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最终达到最优化、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